中美法律系统不同的诉讼模式



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 system)。中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采取职权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二是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均有独立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在起诉阶段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在审判阶段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地位。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地位大大提高,因此律师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主义以追求程序的正义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则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公正的程序。


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完全采纳的是另外一种模式,职权主义最大特点是不是由当事人而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导着整个诉讼过程,法官不仅有权组织诉讼活动,并有权直接询问当事人,而且可以根据其职权进行事实的调查活动。这就是说,法官可以依职权独立对证据的评价和采用的做成决定,而可以不需借助当事人的帮助。 职权主义以发现真实为目的,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