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因减资、转股、或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或清算登记后,凭协议办理凭证直接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Q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中,对放款主体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A :境内企业可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向其境外子公司放款,原则上累计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需超出上述比例,须由放款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Q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放款,是否受所有者权益30%的限制?
A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放款,不受所有者权益30%的限制,但放款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母公司享有的境内子公司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此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不得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Q :境内企业将对境外企业的放款转为对境外企业的股权,应如何办理外汇手续? A :境内企业将对境外企业的放款转为对该境外企业股权投资的,需由境内放款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中境外放款全部转为境外公司股权的,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部分转为境外公司股权的,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