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爱国者法案》简介
《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是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的国会法案。正式的名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义为“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
该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的目的扩张了美国司法机关的权限。根据法案内容,司法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减少了对于美国本土外国情报单位的限制;扩张了美国财政部的权限,以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针对与外国人或政治实体有关的金融活动。
《爱国者法案》第三章“国际反洗钱法”涉及金融反恐,即切断恐怖主义者的资金供给,给金融机构增加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
财政部下设FinCEN和OFAC两大机构,FinCEN(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署)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为执法部门提供情报支持;OFAC(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更新特定组织和个人名单,禁止银行与名单上的客户发生交易,而且银行一旦发现名单客户,须立即冻结账户资金。
《爱国者法案》第三十一章规定,禁止美国银行机构在美国境内为国外空壳银行(没有实质存在的外国银行)或以国外空壳银行名义开立、维护、管理或运作代理账户。同时要求银行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美国境内为外国银行所开立、维护、管理或运作的每个代理账户不能被该国外银行以间接方式向国外空壳银行提供服务。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在美国境内为外国银行开立代理账户的银行必须保留记录,以鉴别每家外国银行的所有权人,同样也必须记录被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名称和在美国境内居住地的街道地址。同时,被代理的国外银行最好也填报一份证明书,基本内容除了上述国外银行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在美代理人的名称地址之外,国外银行还要证明自己既不是美国所禁止的“空壳银行”,也没有通过在美代理行账户间接地为美国所禁止的“空壳银行”提供任何服务。上述证明文件形式不限,但内容须符合要求,而且必须由在美代理银行自账户开立之日起30日内获取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并存档备案,并且之后每三年换取一次新的证明文件,否则将会被限令关闭代理行账户。
《爱国者法案》允许美国主管机关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的资产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手段实行追缴。第319条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联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联行账户中。因而,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或者说,不要求在上述两项存款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资金转移链。
《爱国者法案》允许美国主管机关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的资产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手段实行追缴。第319条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联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联行账户中。因而,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或者说,不要求在上述两项存款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资金转移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