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



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需要对商业经营建立适当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会计制度能够保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披露符合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需要先了解联邦和州对于会计制度的要求。绝大多数企业在某一州设立并经营,因此首先需要遵守该州关于企业设立、会计记录保存和报告的规定。美国税法只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一般准则。对于公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企业,还另有规定。《海外反腐败法》和《爱国者法案》都对相关交易的会计制度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



I. 税务会计与报告


不同的商业主体可以选择应计会计或者现金会计制度。总收入低于五百万美元的企业一般使用现金会计制度,总收入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必须使用应计会计制度来报税(有极个别的例外情况)。


私有企业不需要公开披露其财务情况。但是根据自身需要,银行及其他借贷机构可以要求私有企业每年(或更频繁地)发布财务陈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向股东公开其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记录保存的基本规则包括:


会计记录必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法律的规定进行保存;

会计记录必须如实、准确反映相关交易或事件;

会计记录必须如实、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盈利以及支出;

所有交易都有准确的文件记录其合理细节;

企业财务报告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撰写;

企业应有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II. 会计准则


通用会计准则(GAAP)是准备财务报告的公认标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会计业认可和支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作为会计准则的规则和指导方针的权威制定者。美国会计师认证协会(AICPA)为商务交易的结果出具公证和准确的公告。多年来,美国会计师认证协会就会计事项发布了多项指南,包括实务公报和财务状况表等。美国会计师认证协会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旨在努力维持美国各项标准和准则的国际性。


遵守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在于维持每个报告期及其后的报告期整体上的一致性。任何对于会计准则的应用都需要做出解释。


企业资产的估值需要反映最初的成本基础。除了可交易的证券外,对记录在公司账目的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通常都是不正确的。估值时需要评估很多事项,例如对资产的可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为或自然灾害。与每项资产相关联的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收购的成本。


包括地产和设备在内的所有实物资产都要计提折旧,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就是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公司有很多种税务指导方法来将折旧费用化。这些指导方法会帮助公司在实物资产拥有的第一年加快折旧。



III. 《海外反腐败法》简介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现行的FCPA经过1988年和1998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受该法约束的海外贿赂行为的主体相当广泛。(1)发行者,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公司和根据该法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公司,也包括在美国发行证券并根据该法缴存报告的外国公司。(2)国内相关人,包括所有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公民。(3)发行者或国内相关人以外的任何人,公司的高管、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均在该法案的管辖范围内,这一规定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管辖,此外,美国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


FCPA的会计要求包括两大基本内容:


首先发行人必须制作并保留合理详细、精确公允反映发行公司的交易过程以及对资产处理的账簿、记录和科目。1977年的FCPA中提到,在过去,公司的贿赂已经被虚假的公司账簿和记录所隐藏。制作并保留合理详细、精确公允反映发行公司的交易过程及对资产处理的账簿、记录和科目,要求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反映的交易事项遵循记录经济事项和有效防止润滑资金和贿赂支出的被广泛接受的方法。贿赂经常被合法的外衣所掩盖,例如通过佣金和咨询费等支出。目前被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现的公司贿赂行为主要通过以下错误描述加以掩饰:佣金或版税、咨询费、销售费用或市场费用、科研、差旅费和娱乐费、销售折扣或折让、售后服务费、各类费用、小额提款、免费货物、内部往来、供应商付款、坏账、各类中介支出等等。


其次,在内部控制条款下,发行人必须设计并维护充分有效的内部会计体系来确保管理层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授权和责任。交易的执行须遵守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别授权;交易记录必须满足财务报告的制作;遵循会计准则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和维持资产的会计责任;只有在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别授权下才有权接触资产;在合理间隔时间须采取适当的行为对比账面资产和现存资产,调整时间差异。



IV. 《爱国者法案》简介


《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是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的国会法案。正式的名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义为“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


该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的目的扩张了美国司法机关的权限。根据法案内容,司法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减少了对于美国本土外国情报单位的限制;扩张了美国财政部的权限,以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针对与外国人或政治实体有关的金融活动。


《爱国者法案》第三章“国际反洗钱法”涉及金融反恐,即切断恐怖主义者的资金供给,给金融机构增加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


财政部下设FinCEN和OFAC两大机构,FinCEN(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署)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为执法部门提供情报支持;OFAC(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更新特定组织和个人名单,禁止银行与名单上的客户发生交易,而且银行一旦发现名单客户,须立即冻结账户资金。


《爱国者法案》第三十一章规定,禁止美国银行机构在美国境内为国外空壳银行(没有实质存在的外国银行)或以国外空壳银行名义开立、维护、管理或运作代理账户。同时要求银行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美国境内为外国银行所开立、维护、管理或运作的每个代理账户不能被该国外银行以间接方式向国外空壳银行提供服务。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在美国境内为外国银行开立代理账户的银行必须保留记录,以鉴别每家外国银行的所有权人,同样也必须记录被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名称和在美国境内居住地的街道地址。同时,被代理的国外银行最好也填报一份证明书,基本内容除了上述国外银行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在美代理人的名称地址之外,国外银行还要证明自己既不是美国所禁止的“空壳银行”,也没有通过在美代理行账户间接地为美国所禁止的“空壳银行”提供任何服务。上述证明文件形式不限,但内容须符合要求,而且必须由在美代理银行自账户开立之日起30日内获取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并存档备案,并且之后每三年换取一次新的证明文件,否则将会被限令关闭代理行账户。


《爱国者法案》允许美国主管机关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的资产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手段实行追缴。第319条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联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联行账户中。因而,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或者说,不要求在上述两项存款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资金转移链。


《爱国者法案》允许美国主管机关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的资产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手段实行追缴。第319条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联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联行账户中。因而,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或者说,不要求在上述两项存款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资金转移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