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异军律师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问题进行演讲



应美国知名媒体-世界日报的邀请,本所执行合伙人兼中国总部首席代表吴异军律师针对《记者对著作权材料使用须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著作权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无论是否公开发表的作品,都具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上传或者下载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在美国,这样的侵权人应当为每件侵权作品承担金额为3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如果侵权人被证明是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高达每件作品150,000美元。另外,侵权人还要承担著作权人为此付出的律师费用。如今社会网络技术发达,来源自网络的大量信息对传统的著作权形成了挑战。在网络时代,著作权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获得需要通过特定的媒介,如电脑、PDA以及其他设备等。在个人设备上浏览信息时,需要这些信息的复件在个人设备上显示,对这些复件的创建和使用(如看DVD、浏览网页等)并不一定构成侵犯著作权。

其次,网络环境下创作作品非常容易。

第三,网络信息的修改和移动也很简单。

第四,网络信息的复制和分享非常容易。

最后,原创作品和复制作品的概念难以界定。


作为记者,对新闻材料,尤其是网络材料进行筛选和报道时,需要注意:

第一,最为稳妥的选择是通过正当途径,如向著作权人购买或获得许可,来取得著作权材料的使用权;

第二,如果合理尽到注意义务而且进行了尽责调查仍无法从商业途径获取 使用权,那么必须使自己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第三,“合理使用”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对其他资料的使用满足“临时或偶发 性”“事实性”“非商业目的”“鼓励公众讨论”“改造性”等几个条件;

第四,仅仅在报道中合理注明来源,并不足以表示使用的善意,还是需要 审核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第五,新闻从业者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和“免责权条款”的保护;

第六,新闻从业者同时也应当尽责调查,尽到法律上的义务;

第七,著作权赔偿的金额可能因为故意与否(是否恶意侵权)而有所不同。